浅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对策
祖同发 徐进军 胡红卫
编者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工作在农村信用社一直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却又是一个难于做好的工作。面临农村金融改革的新形势和当前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现状的要求,我们必须做好做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充分发挥其品牌效应。它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市场的立足问题、生存问题。农村信用社因农而生,因农而改,因农而发展壮大,“三农”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支农的主打品牌,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网点、资源等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较好地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难贷款的问题。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不支农难发展,小支农小发展,大支农才能大发展,做好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就能稳固与广大农户的纽带关系,就能占领广阔的农村市场,就能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但是,目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工作存在不少的问题,还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从执行情况,有不少信用社小额农贷工作做得不细,管理发放不严,一些违规现象还很突出。由于在小额贷款操作中不规范,导致一些冒名贷款、垒大户、超权及化整为零等违规贷款抬头,导致信贷风险防范不到位,在信贷规范管理中亟待要全面治理的重点。
一、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管理漏洞之一:冒名、借名贷款容易发生。因相当一部份自然人过去与信用社信贷往来中,不讲信用关系,在信贷评级管理中信誉下降,后又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周转,在借贷无门情况,就会动用在乡村的亲朋戚友过去信用社良好的信用关系,帮忙到信用社借款,形成了借款大多不是用款人,变相出现出借农户贷款证贷款的冒名、借名贷款现象,往往是直到贷后检查或到期催收时,信贷人员才弄清是借名贷款。
管理漏洞之二:跨区交叉贷款容易发生。信用社撤站减员后,实行信贷人员包片包村的“放收管”农村信贷服务责任制,由于人员少,往往一个信贷员要包3—5个村,1500户左右,对农户的情况很难在短期内了解清楚,且农户的经济情况变化较大,信贷员调动频繁,包村信贷员和农户之间信息极不对称。在一些管理偏松的信用社则出现以包代管、以包代劳、以包代服务、一包了之管理方式,出现了信贷人员行为监督管理的真空,不深入村组开展信贷服务,坐等贷户上门,贷款调查不透明,因而大量的跨区交叉贷款抬头,却以合法身份在包村的信贷人员辖区发放。
管理漏洞之三:垒大户、化整为零贷款容易发生。信用贷款是一种较简单的放款方式,只要主体资格真实,资料提供齐全,贷款主要条件都可以发放。因信贷权限管理上收,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相对较低,容易发生较多变相超权限贷款。
管理漏洞之四:过于刚性的绩效考核计划,容易诱发经营上短期行为。因信用社收入来源主要是贷款,全员要增收,只有靠新增贷款,增加生息来源。往往会出现降低小额农贷准入条件,靠放贷抓收息的思想,因为这种做法比去挖潜盘活和清收不良贷款见效要容易得多。易让信贷人员产生“今冬凑上一把火,管他明年是我不是我”的思想,让好过先过着,出现大量经营上短期行为,主要表现在违规放贷抓收息,多收息多超额多完成任务多得绩效工资,从而忽视了贷款风险。
二、形成问题的原因
(一)在流程管理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对较简便。
信贷人员调查不实,双人调查,四只眼睛管贷原则坚持落实不够。依据省联社颁发的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新办法,必须按照普查筛选、调查初评、评级授信、颁发贷款证、凭证放贷、贷后管理六大流程进行操作,实际操作过程中,信贷风险管理系还不能有效控制边评级、边授信、边贷款的违章操作行为。
(二)在准入条件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需担保抵押。
因信用社在对客户贷款发放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担保或抵押,目前在农村有担保或抵押农户并不是很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品种较低的准入限制,较简便的贷款手续,容易成为违规贷款诱因。
(三)在审批权限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需层层审批。
因小额信用贷款基本都是由基层信贷人员凭其经验方式调查和评级,定性分值占评级比重较大,容易造成大量的印象评分,尽管要按照普查筛选、调查初评、评级授信、颁发贷款证、凭证放贷、贷后管理六大流程进行操作,只要初评中对某客户给个好等级,后面程序都是由信贷人员来处理,在审批程序上也不必层层审查审批,还因信用社实行“以包代管”模式的负作用,容易产生“一手清”式的管贷,导致违规贷款不可能全部控死。
(四)在贷款条件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融资成本低廉。
在审批流程上较宽松,又不需要客户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必交纳现实存在过高抵押登记费用,只要是调查与审查环节不透明,极易出现人情贷款、关系贷款,也是发生信贷人员自批自借贷款首选之一的品种,也是小额信用贷款难于做到规范管理根源之一。
三、规范对策
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坚持服务“三农”市场定位,强化支农举措,就必须坚持一手抓合规发放,一手抓规范管理,切实防范风险。针对当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的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规范对策,以期达到规范有序管理。
(一)严格实行农户户主实名制制度
农村信用社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农户建立户主花名册,实行统一的户主编号,并报县联社备案登记。农户户主花名册要通过村、组、户进行确认(必须是在家庭中起主导作用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员),记录户主身份证号码(必须是二代身份证)、详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号码、一本通(福卡)账号等基本信息,并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同时在信贷风险系统地址编号后按三位数编制农户编号(如英山县南河镇王家道村三组户主王某,编号为:J06011803006)。今后,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是户主花名册上的户主,否则,不准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从而有效杜绝发放非农贷款对象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垒大户贷款。
(二)严把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准入条件
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把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准入条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具有农业户口,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外出务工人员不能纳入;二是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属农户户主花名册内的户主;四是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不良嗜好及不良信用记录;五是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六是在农信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三)严格实行农户评级(年审)授信制度
农村信用社要扎实搞好农户调查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这是做好小额农贷的第一个环节,至关重要。只有这个环节扎扎实实做好了,才能清楚地知道辖内有多少农户,有多少经营门类,有多少资金需求,才能对辖内的农村市场有全局性的了解,才能真正做到知已知彼。这个环节做不好,后面的工作无从谈起。要切实转变作风,实实在在沉下去,认认真真把这一环节做好。调查建档要与农户资金需求调查相结合,不漏一村,不漏一组,不漏一户。该建档的要建档,为每个农户建立电子档案,便于及时更新信息,便于查询,便于动态管理。真正了解农民需求、信用状况和贷款发放情况,做到有的放矢。
要严格实行农户评级(年审)授信制度,未经评级授信的农户不得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严禁边评级、边授信、边放贷。每年初,各社要组织信贷人员对辖区内有信贷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进行入户调查,按照普查筛选、调查初评、评级(年审)授信、上报审定、颁发贷款证等程序,全面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年审)授信工作。
一是普查筛选要全面。管户客户经理(包村信贷员,下同)负责对所包村的农户基本情况进行普查,填写《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基本情况普查表》,建立农户基本信息。要通过普查,筛选出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二是调查初评要尽职。严格执行双人负责制。管户客户经理为调查初评的主责任人,承担贷款第一责任,信用社主任为审批责任人。管户客户经理根据普查情况,对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进行入户调查,对农户承包种植、养殖以及责任田地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复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土地流转证明书等材料,经村委会盖章确认其真实性,并对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实际资金需求,逐户填写《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经济情况调查表》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表》,拟定农户信用等级和最高授信额度,签署初评意见。
三是评级授信要准确。对农户的初评结果要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信用社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初评意见和公示结果,对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农户种植、养殖规模测算资金需求情况和农户偿还能力,认真进行初审,准确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和合理核定最高授信额度,严禁将授信额一浮到顶。
四是评级授信审批要及时。各社要及时将评级授信初审结果逐户造册上报县联社。县联社信贷管理部要对各社上报的农户评级授信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结合信贷风险系统进行农户信用记录查询,必要时对信用社进行抽查,将审定评级授信结果,及时批复信用社。
五是《农户贷款证》颁发要到户。各社要根据县联社审定的农户评级授信情况,集中填写《农户贷款证》,作为登记后再加盖信用社“贷款证专用章”,由农户客户经理及时发到农户手中,由农户户主签字领取,严禁由他人代送代领。
六是原已颁发的《农户贷款证》必须要实行交叉年审。每年初,县联社要在信贷风险系统中全部冻结已颁发的农户贷款证,严格执行“先年审,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严禁向贷款证未年审的农户发放贷款。信用社要组织信贷员交叉逐户上门核查有关情况,重新核定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填写《农户评级授信年审表》,并严格履行公示、资信评定小组评审表决、上报县联社审查确认。
(四)严格实行“四包一挂”制度,推进支农服务质量。
针对农户小额信贷需求“短、频、快”的特点,农村信用社要推行客户经理制,实行“四包一挂”制度,让农户客户经理真正做到责、权、利挂钩。各县联社要制订下发 “四包一挂”实施操作细则,全面落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四包一挂”制度。各信用社必须坚持每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先签订《贷款第一责任人“四包一挂”责任承诺书》后方可发放。信用社主任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连带责任人,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贷款审查、审批负全责,对因审查、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按期不能收回的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农户客户经理对其发放的到期未收回农户小额贷款本息负全额的主要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不低于70%;贷款审查人员和信贷主管以及会计出口不尽职的赔偿比例不低于20%;审批人信用社主任赔偿比例不低于10%。联社对2008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收回率未达标的信用社,按的规定建立明细监控台账,分清未按期收回的贷款责任人,到期三个月后不能收回的,除审计确认属尽职的免责因素外,按季进行责任赔偿追究,落实限期清收和包赔追究办法,促进到期贷款加快清收。各信用社要对信贷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坚持落实“四包一挂”责任机制,以工作业绩核定工资收入,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严禁将“四包一挂”激励和约束制度流于形式。
(五)严格实行主任签批和借款人双签制度
为切实防范风险,农村信用社每发生一笔贷款,一是要实行主任签批制度。主任必须亲笔签字,不准盖章、不准代签、不准贷后补签、不准信贷人员或社内他人送签,在签字前必须核对借款人身份,向借款人问明情况,讲清信贷政策等,确认无疑点后,主任再签批。二是要实行借款人双签制度。农户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夫妻或父子必须在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上,就是否同意贷款事项共同签字予以确认。
(六)严格实行会计出口监控和借款人购买意外保险制度
一是要严格落实贷款会计出口监控制度。会计人员对贷款发放承担柜面监督的责任。贷款手续办理后,会计出口监控人员必须审核:贷款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否一致,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借款人本人是否相符,贷款是否经过客户经理办理和信用社主任签批。将贷款柜面审查情况在贷款会计出口监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在办理资金划拨时,必须坚持“谁的钱进谁的账”,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不准直接支付现金。凡因会计出口监控不到位而造成贷款风险的,要按规定对会计出口监控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二是要求借款人购买与贷款风险相配比的人身意外保险,明确第一受益人必须是贷款信用社,分散和转移因借款人意外形成的贷款风险。
(七)严格规范档案管理和信贷风险系统信息真实性管理
一是要实行信贷档案规范管理。各社要积极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按村组管理,档案内容必须做到“五必有”:农户经济情况调查表、评级授信表、贷款证复印件、户主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和预留印鉴、贷款证年审情况表。有借贷关系的,档案中还应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据副本、贷后检查表、“四包一挂”责任书、五级分类档案资料、贷款催收通知书(询证函)、收贷凭条存联和其他信贷档案资料。二是实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信贷员录入信贷风险系统的借款人信息必须与借款人真实信息一致,信贷主管要认真审查,不得编造、假造、伪造假信息。限期整改信贷系统录入的假信息和信息内容不全的问题。今后发现的涂改、变造等形式的假信息的,按其违规性质轻重,依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罚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严格实行信贷主管审查把关制度
市联社出台了信贷主管的暂行办法,通过对信贷员考试、考核确定符合信贷主管资格的人员,联社、信用社从中选择认真负责的人来担任信贷主管,认真履行好信贷审查、检查、辅导、培训、统计和信息反馈等职责,代表信用社监督信贷人员严格执行信贷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今后,信用社发生的每笔贷款都必须经信贷主管审查,未经其审查的贷款主任不得签字发放。
(九)严格实行“阳光、快捷”办贷制度
各信用社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年审以及发放过程中,必须做到“阳光办贷”,实行“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贷款条件且已发证的农户贷款需求要及时满足,准确快捷地办理好贷款手续,提高办贷效率。今后,各信用社至少要聘请3名以上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作为信用社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有权对信用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信用社以及县联社进行反映,提出工作建议。对于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中违反省联社制度“六不准”、“六严禁”规定的责任人,联社要严格依照规定,严肃查处。
(十)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和责任移交制度
要加强农户贷款客户经理制、信用社主任负责制、领导包村责任制的落实。各信用社主任要将辖内每个村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落实到包村信贷员,对每月新增贷款要通过电话、上门等多种形式对贷款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实。县联社要按月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规性、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到期收回率进行检查。联社要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规范工作检查。对因工作岗位变动的信贷人员,要按规定做好贷后责任移交。
一是管户信贷员在贷后检查中发现风险苗头的,要及时进行预警并报告信用社主任和上级信贷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二是因工作调动,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对每笔贷款风险状况进行认定,有违规贷款的,未处理清楚的一律不得调动。新管户信贷员应在一定时间内对原责任人的贷款写出风险报告。如果移交贷款为非违规的正常贷款,新管户信贷员应视同贷款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对已颁发的农户贷款证,新管户信贷员应重新调查审核,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三是要严格按规定开展贷后检查。新放贷款贷后15天、小额贷款按半年、5—20万元按季、20万元以上按月第一责任人要有贷后检查报告;100万元以上贷款联社分管主任要按季检查一次,50万元以上贷款,信贷管理部门要按季检查一次。未按规定要求开展贷后检查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